江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孜县采购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孜县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28日
江孜县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藏财采办〔2018〕2号文件《西藏自治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纳入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服务和修缮、装饰及改扩建工程的行为(详见:附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上级相关部门专项下达的资金。
第四条 下列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需紧急采购的;
(三)自治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政府采购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在法律法规指导下执行政府采购工作。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和效益优先。
(三)坚持科学规范原则。做到科学规划、程序规范、合规实施,不盲目采购、无序采购。
(四)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货比三家,以供应者最优的报价为先,确实用好资金,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最大效能。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政府采购机构。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组成。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副县长担任,负责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副组长由财政局局长担任,负责管理、协调采购工作。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集中采购的机构,设在县财政局,负责集中政府采购的组织或实施。
第七条 县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单位、供应商及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单位是指纳入西藏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核实采购物资、服务和工程。
(二)协助配合县政府采购办做好采购项目的比价、询价工作。
(三)做好政府采购物资、服务和工程的验收、登记、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所需物资、工程和服务的供应方。其主要职责是:
(一)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者,为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二)供应商在提供采购单位所需物资时,要有丰富的资源、保证商品质量、供货渠道正规等;在提供服务时,要具备相应的服务水平和技术资质。
(三)供应商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合法的主体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
(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第十条 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或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二)主要负责对依法制定的采购目录内或限额以上的采购物资、服务和工程组织或实施集中采购。
(三)按采购单位的需求和采购计划,做好集中采购的物资、服务和工程的审查,询价。
(四)做好相关采购资料归档、保管。
(五)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政策的指导下,结合采购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强化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服务功能。
第三章 政府采购标准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由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商议确定。
第十二条 县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办公设备及服务类),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
第十三条 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采购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办公设备及服务类),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工程(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本县范围实施的采购方式一般为以下两种:
(一) 单一来源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询价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
第五章 政府采购审批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采购申请报告,并填报“江孜县政府采购报告文件卡片”。
审批标准:一是: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办公设备及服务类),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工程(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各单位出具单位会议纪要,报分管县长审批签字,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二是: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办公设备及服务类),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工程(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提交县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县长审批签字,交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六章 政府采购要求和程序
第十六条 不得在一个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用政府采购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超过政府采购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采购请示,请示中须提供货物、服务及工程清单,包括品牌、型号、配置、配件、数量、价格、服务内容等。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确定成交商后,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采购单位,由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 单一来源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人员组成,采购单位协同谈判小组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要求、服务水平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
(二)组织谈判。谈判小组与单一来源方进行技术、售后服务、合同条款等内容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根据特定要求,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单一来源供应商。并向其发成交通知。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前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要在指定政府网上公示,不少于五天。
第二十条 询价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二)制定询价通知书。询价通知书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成交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
(四)组织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商,经询价小组确定的供应商以及采购清单,未经允许不得更改。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验收
(一)采购单位成立验收领导小组,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可由采购单位纪检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人员不少于3至5名。
(二)货物和服务类型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采购合同条款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货物类采购验收后,采购单位需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并将相关清单报送县财政局。
(三)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填报验收单,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并由采购单位留档。
(五)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单位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要求,造成损失的,采购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七章 政府采购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经采购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成交商,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放通知书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采购单位应该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八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是在县政府采购物资、服务和工程已审批的基础上,并已按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规范采购,程序合法、验收合格后的支付行为。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审核。单项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办公设备及服务类),10万以下(含10万)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采购,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局把关资金支付;单项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30万元(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办公设备及服务类),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含50万)修缮、装饰及改扩建类采购,由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采购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政府采购分管领导签字,财政局局长把关资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 采购方(采购单位或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第二十六条的要求在“江孜县采购资金审批支付表”签字后,由县财政办理支付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转给供应商,采购拨付单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第九章 政府采购的监管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县人大、县监察、县审计部门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县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政府采购监督范围和内容。主要范围是监督全县政府采购活动的领导小组、各采购单位、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供应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采购审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资金的审核支付等方面;采购人员应按廉洁自律、公开透明等要求组织或实施采购活动;对供应商提供的物资、服务和工程是否达到相应质量和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不得提前向供应商泄漏相关的采购信息,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不得接受供应商的馈赠和回扣。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采购按财务审计工作要求纳入政府采购专项审计、检查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积极配合,接受相应审计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冲突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