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孜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孜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将通知精神传达到相关人员。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27日
江孜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
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教财〔2017〕4号)关于“鼓励各地市县本级财政分担贫困农牧民子女上大学的学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高等教育免费政策(免学费、住宿费、书本费,补助生活费)”,进一步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资助力度,通过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切实减轻贫困家庭供养大学生的经济负担,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实现“发展教育脱贫一批”工作目标,结合《日喀则市教育局 日喀则市财政局 日喀则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日喀则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教字〔2018〕80号)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开办发〔2014〕24号)规定,以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736元(相当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国家农村扶贫标准为识别标准,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通过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和逐级审核的方式,整户识别的贫困户。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在校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由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认定,并按国家、自治区规定动态调整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免费教育补助对象是指:我县籍计划内录取的、在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高等学校(含民办院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号)中关于“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扶贫政策扶持,帮助其增收脱贫。”的精神,结合自治区低保、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将农村低保家庭在校大学生视为“建档立卡大学生”。具体规定依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7〕5号)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上述对象以下统称为“建档立卡大学生”:即所有单独持有建档立卡贫困户证、单独持有农村低保证以及同时持有上述双证的在校大学生均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同等待遇。
第二章 免费补助项目与标准
第四条 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按照就读高校收费标准实施免费教育政策,即免除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并补助生活费。
其中生活费依区、市两级相关文件要求,“鼓励县级结合财力提高建档立卡大学生生活补助标准,解决在校期间的其他费用。”我县结合当年财力情况或募集善款等渠道动态补助。
第五条 建档立卡大学生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学业)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六条 我县生源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6所部属师范大学就读的免费教育师范生,不享受本政策。
符合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条件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按照“就高”原则,优先享受本政策,不重复享受西藏自治区师范及农牧林水地矿类专业免费教育补助政策或同类政策(包括大学生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等给予学费补偿或贷款补偿待遇和各乡(镇)自行出台的同类政策)。
第三章 经费来源与发放
第七条 江孜县建档立卡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免费教育补助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
(一)自治区财政按照我区高校当年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对建档立卡大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并按照国家助学金平均标准补助生活费,书本费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执行。
(二)日喀则市财政采取定额补助方式分担经费、对区内外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2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对区外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400元标准补助交通费;区外学生在自治区补助学费和住宿费的基础上不区分学费、住宿费,按照平均每生每学年2500元标准进行测算,包干补助到县级,由县级统筹使用。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免费教育政策衔接的通知》(藏脱指办〔2017〕142号)、《中共日喀则市委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日党发〔2017〕1号)精神,县级补助资金在不挤占正常的教育经费或财政配套教育经费下由县财政额外支出。
(四)通过扶贫宣传活动,倡导广大干部职工、个集体工商户、社会爱心人士为江孜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实施免费教育献出爱心,募集善款用于县级补助资金。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对本辖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入学、休学、毕业等情况摸底核准后,按照“应进则进、应退则退”原则和县教育脱贫组通知要求上报每学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数据信息。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教育局转发日喀则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相关兑现要求,及时做好对学生及家长的传达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完成各项数据、材料上报工作。
第十条 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扶贫办、民政厅共同确定并由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建档立卡大学生数据库信息,按照县级财政承担差额补差情况预算学年度县财政所承担资金。按每一名区外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凭有关票据或校方出具的证明材料开展差额兜底补助兑现工作。
第十一条 享受资助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弄虚作假、非法套取资助经费。以下情形取消受助资格:
(一)休学。自休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县<区>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二)退学。自退学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各县<区>通过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进行界定);
(三)受处分的。对违反校纪、法规等被处分处理的,取消当年受助资格;
(四)实现脱贫的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
(五)其他情形(如开除学籍、意外死亡等)不再继续就读的,自情形发生当年起取消受助资格。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具备区、市、县三级受助资格:
(一)通过在职函授等非全日制形式学习的;
(二)通过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等招录的;
(三)非我区计划内招录的。
第十三条 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高等教育阶段学制年限给予补助(除第十一条情形外):
(一)三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三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二)四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四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三)五年学制的,财政补助学生五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四)执行对口高职“3+2”(中专3年、大专2年)、“1+1”(大专2年,其中1年顶岗实习)等培养模式的,分别按照相应的大专学制年限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五)就读预科班的学生,财政补助免费教育补助资金按预科1年及转正后的相应学制年限计算;
(六)如有其他学制,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超过国家规定学制年限的(如学业不达标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即留级生),所超出的学制年限不再计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由县教育局牵头负责,并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具体工作: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审核、资金测算、申请和发放以及信息报送等。
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下达资金;
扶贫部门负责审核建档立卡在校大学生数据库信息,最终确认是否属于资助范围,并对资助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县教育局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整合至其他资金中使用。对资金兑现不及时等侵占学生利益行为的,按照财经纪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由专人负责建立台账、积极参与县教育局兑现补助资金活动现场,了解好建档立卡大学生补助政策,并做好学生及家长的通知衔接工作和辖区内宣传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大学生免费教育补助政策衔接工作情况纳入各乡(镇)教育扶贫工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民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即2016-2017学年)实行,并根据自治区“建档立卡大学生”补助政策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