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孜县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务必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江孜县安全生产考核奖罚评分细则表
江孜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江孜县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2〕59号)、《日喀则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日喀则市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日署办发〔2013〕166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了严格我县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按照《日喀则地区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范围、原则、组织形式和方式
(一)考核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生产经营企业。
(二)考评工作原则。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各乡(镇)、单位、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县考核组通过查、看、听、问等方式进行考核,综合评估。
(三)考核组织形式。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的考核工作,考核人员统一由县安委会成员部门抽调。
(四)考核方式
1.听取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自查自评情况汇报;
2.自阅相关文件资料;
3.实地检查各乡(镇)、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并进行考核打分(详见附件:江孜县安全生产考核奖罚评分细则表)。
二、考核制度
(一)一票否决项
各乡(镇)、单位、企业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性死亡两人以上或重伤五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或存在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风险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考评。
(二)取消评选资格项
1.各乡(镇)、单位、企业在本辖区,本领域发生1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的两起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各乡(镇)、单位、企业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发生各类死亡事故故意拖延迟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各乡(镇)辖区发生1起(道路交通事故之外)生产经营性一般事故的;
4.因瞒报、谎报一般伤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发生事故后未按有关规定或应急预案抢险救援致使伤亡和损失扩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上述任一情况的各乡(镇)、单位、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总得分控制在89分以下,不得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三、考核办法
(一)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年终组织考核组,对各乡(镇)、单位、企业当年完成安全生产年度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采用百分制进行,按考核得分排序进行评优评先。先进乡(镇)、单位、企业分为一、二、三等次;原则上不超过30%。
(三)考核组在完成考核和评分后,将考核结果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予以奖惩。
四、考核奖罚
(一)对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评为先进单位的乡(镇)、单位、生产企业,由县政府予以表彰,表彰奖励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对乡(镇)和单位的处罚资金由县财政在各乡(镇)和单位的公用经费中直接抵扣,奖罚资金账目由县财政专户管理。
1.对评为先进单位的乡(镇)。一等奖奖励人民币五千元,二等奖四千元,三等奖三千元;
2.对评为先进单位的安委会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发奖金,以精神奖励为主;
3.对评为合格单位的乡(镇)和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奖、不罚;
4.对评为不合格的乡(镇)、单位,处罚人民币三千元;
5.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顶格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6.对考评一票否决和评为不合格乡(镇)、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当年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同时向县政府做出书面检讨。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关荣誉称号,在全县内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考核时间范围。每年度12月20日至下年度12月20日期间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
(二)得分标准。除一票否决项外,其他按实际得分排列。
(三)奖励加分项目
1.各乡(镇)、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自治区表彰的,加3分;当年获得市表彰的,加2分;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日喀则市和县政府领导肯定,由明确批示予以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各乡(镇)、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自治区和市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自治区级加1分;市级加0.5分;被自治区政务信息或自治区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一条加0.2或0.1分。同项内容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3.各乡(镇)、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3分;被日喀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县政府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款奖励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4.各乡(镇)、单位、企业本辖区、本部门各类事故死亡人数连续3年下降的,加3分;本辖区、本领域工作连续3年未发生事故的,加3分。
5.各乡(镇)、单位、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落实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方案的细化、每月辖区内事故统计情况、隐患排查台账、工作简报等材料报送工作较好的,加2分。
(四)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自治区、市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日喀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3分;当年受到县政府、县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1件扣1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