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县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发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在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和扶持下,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争取早日脱贫致富。
(三)负责研究拟订全县扶贫工作的方针、政策,经批准后,贯彻落实到乡、村。
(四)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扶贫开发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审定、报批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精准扶贫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促,建立全县脱贫攻坚工作会议体系,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六)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贫困村和贫困乡镇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组织服务上级部门的考核、督导。
(七)负责对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委、县政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八)认真执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扶贫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扶贫资金使用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使用情况,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
(九)根据有关贫困标准,确定精准扶贫对象,帮助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特殊困难,帮助基层解决扶贫工作中的各项困难,做好扶贫监测、统计工作。
(十)负责扶贫项目的科技推广和扶贫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扶贫理论、扶贫政策和扶贫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探索新路子,总结新经验,推广新典型,研究新情况,反映新问题,做好扶贫宣传、传播信息、交流经验等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人员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