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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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0-29

江孜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关于西藏自治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日喀则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日喀则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江孜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江孜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审计局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

第三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党委、市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县委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审计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问题。

(三)组织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四)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人民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乡(镇)、村财务收支;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级投资和以县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政收支;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县委组织部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七)协助上级部门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自治区、市和县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负责全县审计法律法规的宣传、监督和检查;负责全县审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全县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审计科研和审计领域的内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上级部门安排或授权的审计事项。

(十三)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审计局人员编制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本规定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10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