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慈善协会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慈善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藏党办发〔2021〕31号)《江孜县慈善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救助是对遭遇重大疾病、学业压力、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慈善救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扶危、济困、救急、解难,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一次性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或工作单位在本县的城乡居民,均可以申请慈善救助。
第二章 救助项目
第五条 医疗救助项目
(一)救助对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的(含干部职工、企事业员工等)困难大病患者,自向所在地救助机构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重特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等可随时申请),扣除医保报销后,经由户籍所在地救助后,其个人医疗自付金额仍然较大的困难患者可申请本项目救助。
(二)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人困难程度、病情严重程度和个人医疗自付金额等实际情况,经江孜县慈善协会会长或理事会研究后,按个人医疗自付金额的50%至80%进行救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后可适当提高救助。
(三)申报资料
1.江孜县慈善协会救助申请表;
2.个人申请;
3.已接受户籍所在地救助的相关依据,救助单位包括: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慈善组织、关爱援助中心、网络筹款等;
4.贫困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县民政局出具的相关贫困证明;
5.医疗资料:病情诊断书或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医保报销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等;
6.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圆梦助学项目
(一)资助对象
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含提前招录)被录取的江孜籍大中专(含区外中高职院校)及以上贫困大学生。主要包括:家庭寄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及重病、残疾等困境大学生;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城镇困难家庭子女;有2名(含2名)以上在校大学生家庭子女(不含干部子女);建档立卡监测对象户;革命烈士、因公殉职困难家庭子女;突发意外陷入困境家庭子女。
(二)资助标准
区内:提前招录和一本院校大学生4000元/人/年;普本院校大学生3000元/人/年;大中专院校大学生2000元/人/年。
区外:区外院校资助标准对应区内院校提高500元,区外中高职院校大学生1000元/人(区内中高职院校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江孜县慈善协会救助申请表;
2.个人申请;
3.新生需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在校生需学生证和在校就读证明;
4.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扶危济困项目
(一)助残。为困难残疾人发放辅助器具,进行康复训练,发放生活物资等。
(二)助困。对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进行临时性救助。
(三)扶老助孤。对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等弱势老人和儿童进行生活救助。
(四)民辅警专项救助。对我县存在困难的或突发意外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民辅警进行相关救助。
(五)定向救助。对捐赠者定向捐赠的资金和实物,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救助。
(六)其他救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不配合相关单位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申请慈善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救助
申请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县慈善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对应救助项目所需的申报材料。
(二)入户调查
江孜县慈善协会联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成立调查小组,通过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身体状况、家庭住房、经营收入、家庭财产、政策保障及家庭主要成员收入等情况。
(三)审核审批
江孜县慈善协会综合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审核意见及调查情况,根据救助标准,由秘书长提出初步救助意见,经会长或理事会研究后给予适当救助。慈善协会所有救助款项需由会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出纳向被救助对象账户上打款。
第十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实施救助的,县慈善协会应尽快进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救助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做到档案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救助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慈善救助的资金来源
1.政府资助;
2.慈善协会创始基金收益;
3.社会各界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江孜县慈善协会财务会计由民政局会计兼任,再另设一名江孜县慈善协会出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江孜县慈善协会将上年的救助情况和当年的救助计划向理事会每年报告一次,接受理事会和会员监督。
第十六条 江孜县慈善协会本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救助实施情况等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上报救助材料时,各乡(镇)、各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签字负总责,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慈善救助资金的,停止救助,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慈善救助,威胁、侮辱、打骂救助工作人员,扰乱慈善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慈善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孜县慈善协会开展的各项救助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江孜县慈善协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