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孜县政府小车班公务车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小车班车辆管理,有效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确保我县机关公务用车,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政府小车班车辆的购置、车辆财产的管理、车辆使用的管理以及车辆的保险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等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承办。
第三条 车辆使用由后勤服务中心按照在保证县级领导工作用车的前提下根据公务用车申请先后,优先满足一线的原则统一合理调派车辆。
第二章 车辆使用
第四条 除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安排专用值班车外,其余车辆均安排为公务机动用车,并由后勤服务中心根据现有车辆轮流安排。
第五条 无公务车辆的部门或因工作需要须由政府安排公车开展工作的单位,原则上应提前一天申请用车,由后勤服务中心视情统筹安排。
第六条 同单位、同部门或不同单位部门人员同往一地处理工作时,由后勤服务中心协调用车,原则上不重复派车;各单位部门人员下基层处理公务时,应主动请示县分管领导,如县分管领导也要前往,单位人员应与县领导同乘一车,后勤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另派车。
第七条 用车人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出车和返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用车人必须及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延长用车时限。
第八条 无后勤服务中心通知,驾驶员原则上不得出车。出车时间、地点与后勤服务中心通知明显不符时,驾驶员可拒绝出车或督促用车人向中心说明。
第九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非本县域内下乡)须从后勤服务中心开具派车单,由后勤服务中心派出下乡的车辆需由中心做好备案登记工作。
第十条 用车人如遇除值班车外其余车辆已全部安排或派出时,用车人应自行重新调整出行安排,但确因事情紧急等特殊情况,后勤服务中心在征求县有关领导的用车意见后,可安排专用值班车出行。
第十一条 申请集体外出开会或学习(非本县)的,原则上根据人数由后勤服务中心视情安排中、大型车辆统一乘车。
第十二条 用车人外出开会(特指日喀则,跨地区除外),并在同一处住宿五天以上,原则上驾驶员在将用车人送达目的地后返回单位,会议结束时,再由后勤服务中心派车将用车人接回。
第十三条 车辆派出如遇特殊情况,后勤服务中心需重新调整已派出车辆时,用车人有责任积极配合,驾驶员必须服从。
第十四条 用车人用车完毕,每月二十六日驾驶员《行车日记》交后勤服务中心审核。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五条 县政府小车班驾驶员由后勤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小车班班长协助管理。
第十六条 由后勤服务中心按规范要求建立车辆和驾驶员行车记录,驾驶员须按统一格式认真如实记录行车记录,并重点由后勤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做好驾驶员行车记录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由县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与驾驶员签订公车管理使用责任书,驾驶员未按照责任书履行职责出现一切问题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1.按时出勤,服从调派,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出车;
2.认真参加业务、安全学习,爱岗敬业,以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
3.未出车时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保证随时出车;
4.与用车人积极配合,热情服务,不得向用车人索要物品或提出不合理要求;
5.爱护车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车辆机械状况的诊断和修理申报,确保车况良好和安全运行,随时保持车容整洁;
6.工作时间严禁饮酒,在非工作时间饮酒后不予安排出车,并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
7.在保证出车的前提下自觉合理调整好休息时间,避免疲劳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8.车辆在外出差时,有我县定点食宿处的必须到定点食宿处的停车场停放;无定点食宿处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认真做好防盗事宜后方可离开;
9.车辆在本县域内安排下乡时,均在车辆返回停放在县机关大院后开展其他活动,不得以下乡返回后用餐等任何借口在县域范围内乱停乱放;
10.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11.不得自行出车,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12.未出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县机关停车场内,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往其他地方停放;
13.不得擅自破坏或损坏公车标志,若非人为因素导致公车标志模糊不清或脱落的由后勤服务中心开具证明后到市纪委补喷标志。公务用车标志一旦发现人为破坏公车标志的,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驾驶员因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服从出车调派,经后勤服务中心核查并经批评教育后仍拒不出车的,可收回其所驾车辆,所缺职位由县人事部门另行安排。
第四章 车辆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 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等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厂家进行,后勤服务中心协同县财政局与指定厂家签订包括维修价格、维修质量、维修责任等内容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护、修理、换件所发生的费用由财政预算并定期统一结账,每季度结算由中心主任、小车班班长、办公室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护、修理、换件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先向中心主任申报维修项目,由中心主任填写《派修单》交小车班班长,由班长组织驾驶员对申请车辆进行诊断后签出维修项目的意见;
2.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小车班班长和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审核后签批意见。其中,涉及20000元以下的由政府办负责人协同小车班班长审批后维修,20000-50000元的由政府办申请并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维修,50000元以上的提交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维修;
3.驾驶员凭签批齐全的《派修单》将车送往指定厂家维修;
4.因车辆在外发生故障不能安全行驶时,驾驶员在通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后可就近修理,但回到单位后须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5.驾驶员提出维修书面申请后,后勤服务中心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6.因小车班班长等人员外出不能进行车况诊断或签批有关意见时,可越级办理,但必须签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未按程序办理车辆维修手续的,在财务结算时,一律不予报销,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车辆维护、修理、换件中,驾驶员必须到场监督,并严格验收,确保车辆维护、修理、换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第五章 安全行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执法部门处罚的各种罚款,一律由驾驶员自己承担,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
1.私自开车外出、酒后开车、擅自将所驾车辆交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或车辆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调离驾驶岗位待岗(聘用人员给予解聘、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
2.因工作出车造成交通安全事故,驾驶员应第一时间联系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理赔工作,不服从现场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调离驾驶岗位待岗。(聘用人员给予解聘、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出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驾驶员承担其全部责任,并按直接损失费的40%赔偿。
第二十八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驾驶员须在当天将基本情况书面如实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经核实后,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用车人违反规定用车造成车辆被损坏或被盗,除驾驶员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用车人承担相应责任,并按损失费的40%赔偿。
第三十条 县机关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后,由小车班班长、中心主任和办公室负责人承办有关善后事宜,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驾驶员本人须积极配合。
第六章 燃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公务车辆良好运行,均要求加注95#燃油,车辆油料费参照市政府车辆报销标准执行,原则上按行车公里数予以报销,报销标准分别为:小轿车0.17L/公里、四缸越野车0.22L/公里、六缸越野车0.24L/公里、柴油中巴车0.24L/公里、四缸汽油中巴车0.28L/公里、六缸汽油中巴车0.30L/公里、大巴车0.30L/公里。车用燃油原则上应到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指定的加油站(县城东郊、南郊加油站)加油。车辆外出时因燃油不足不能前往指定处加油时,可到就近加油站加足返程所需的燃油,驾驶员出车补助按现行补助标准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统一按后勤服务中心核查后填写的驾驶员差旅报销单进行报销。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条 用车人须支持和尊重驾驶员的工作,自觉维护车内清洁卫生。
第三十三条 小车班班长须积极配合后勤服务中心把好用车第一关,后勤服务中心合理安排公差外出。
第三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车辆的更新,需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进行购置。
第三十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公务用车由各乡(镇)、各部门自行管理,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